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银保监发〔2020〕93号
各银保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分行)、村镇银行,驻粤各保险总公司、省级保险机构: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我局将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简政放权政策复制推广至粤港澳大湾区8个地市(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将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简政放权政策复制推广有关问题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96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银行保险机构应细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制定机构规划或计划。在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简化准入方式前,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相关地区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服务供应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评估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慎开展,不得突击设立机构进行恶性竞争,不得无序过快过频新设或变更机构,不得盲目撤并机构。
二、保障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应紧密结合市场定位,以弥补服务不足为方向,避免弱化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供给。在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简化准入方式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将资源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适度倾斜,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不得影响当地金融服务充分性,不得造成金融服务空白,不得向金融服务饱和地区进一步聚集。
三、严格依法合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压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循合规性、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所涉机构和高管准入条件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不得违反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条件新设(设立)、更名、升格、终止(撤销)机构、变更机构营业场所地址或任命机构高管人员。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对于本实施细则未涉及或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我局及相关银保监分局在持续监管中,将通过随机抽查、走访约谈、监管通报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报告(备案)事项的跟踪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机构存在瞒报、漏报或其它不合规、不审慎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所涉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请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并抄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辖内其他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专此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10月15日
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
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及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银保监局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含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以下简称“湾区内”)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的准入方式,对银行业保险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的准入条件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现行规定执行。相关银行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相关保险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以下银行机构或事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1.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
2.银行专营机构(含所涉高管准入事项);
3.尚未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湾区内某地市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银行,在该市新设、升格、终止分支机构(含所涉高管准入事项);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注册地辖区外新设、升格、终止分支机构;
5.银行分支机构升格成分行及以上机构(含所涉高管准入事项);
6.在乡镇的银行分支机构终止。
第四条 尚未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湾区内某地市设立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及以上层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在该市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含所涉高管准入事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简化湾区内银行机构准入方式
第五条 银行在湾区内新设、更名、升格、终止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的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在机构准入事项首次拟适用报告制管理前,应先行制定内部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对拟报告事项实施评估或验收的流程、标准、职责分工等,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确保相关事项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
第七条 银行分支机构的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应在做出新设、更名、升格、终止决定的内部授权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报送以下报告材料(所要求的授权文件、报告均为正式公文,如所提交报告材料需公证/认证,则可延期于完成公证/认证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报告材料,但不得晚于内部授权文件印发后1个月),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机构新设(仅需提交一次报告材料)
(1)新设报告(含拟设机构名称、拨付给拟设机构的营运资金、拟设机构的营业地址、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其开业的授权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6)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确保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开业条件,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组织架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9)新设机构拟任职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机构更名
(1)更名报告(含拟变更的名称、更名原因、更名目的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授权文件;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机构升格
(1)升格报告(含升格原因、业务范围、拟任负责人情况、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等情况);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其升格的授权文件或总行机构改革规划;
(3)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对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需含升格后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拟升格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机构终止
(1)终止报告(含拟终止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主要服务对象、终止原因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机构终止的授权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业务移交、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终止方案、公告样式;
(5)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机构的审计报告;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应按照许可证管理有关要求,在收到银行报送的完整的报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构申领、更换许可证或缴回终止机构原证。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要做出合理说明。
第九条 银行分支机构的新设、更名、升格和终止,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报告。
第三章 简化湾区内银行机构高管准入方式
第十条 在湾区内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虽未担任相关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无需任职资格的除外),无需报经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拟任职的湾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的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应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行审查、核查并确认湾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的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应在做出高管人员任命的内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报送以下报告材料(所要求的任命文件、任职报告均为正式公文),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任职报告(含拟任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及汇报路线等,需做出对拟任人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承诺);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出具的内部任命文件;
3.拟任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个人承诺书(含对个人是否存在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兼任其他职务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履职回避说明;如涉及兼职,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
5.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需对个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做出评价,列明审计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规、规章制度,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重大风险或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如报告或评价显示审计对象存在问题,还需说明拟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问责的落实情况等,以及任用该拟任人的理由);
6.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简化湾区内保险机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湾区内的以下准入事项无需报经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
1.设立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2.撤销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3.变更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湾区内同一地市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地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在机构准入事项首次拟适用备案制管理前,应先行制定内部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对拟备案事项实施评估或验收的流程、标准、职责分工等,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确保相关事项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在做出分支机构设立、撤销、迁址决定的内部决定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报送以下备案材料(所要求的内部决定文件、备案报告均为正式公文),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仅就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机构设立(仅需提交一次备案材料)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含偿付能力条件说明、公司治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分支机构情况的说明);
(2)《大湾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3)总公司同意批筹文件;
(4)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合格,批准分支机构设立的内部决定文件;
(5)内部验收合格报告,内容包括对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逐条说明相关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该标准;
(6)营业场所照片(需充分体现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功能布局满足经营需要,办公设备配置齐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7)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8)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9)拟备案机构从业人员、机构设置、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
(10)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11)拟备案机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2)拟备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已有任职资格的,提交原任职资格批复、获得批复后首次内部任命文件、任拟备案机构负责人的内部任命文件;无任职资格的,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3)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机构迁址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备案报告(含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后续服务情况的说明);
(2)《大湾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3)新营业场所照片(需充分体现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功能布局满足经营需要,办公设备配置齐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原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5)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6)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对新职场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内部决定文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机构撤销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撤销备案报告(含撤销分支机构的原因说明,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撤销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大湾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3)原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5)总公司同意撤销分支机构的内部决定文件;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完整的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按照许可证管理有关要求,通知机构申领、更换许可证或缴回撤销机构原证。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要做出合理说明。
第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第五章 简化湾区内保险机构高管准入方式
第十八条 在湾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担任高管人员,无需报经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拟任职的保险公司湾区内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行审查、核查并确认湾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拟备案任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在做出高管任命的内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报送以下备案材料(所要求的任命文件、备案报告均为正式公文),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仅就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出具的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需做出对拟任人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承诺);
2.《大湾区内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见附件5),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首页和签章页等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高管任命的内部文件;
5.拟任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情况说明、履职回避情况说明;
6.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7.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广东银保监局或相关银保监分局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完整的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要做出合理说明。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金融服务不受影响。终止、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后,应妥善清除原机构标识、标记和其他反映本机构特征的装潢装饰,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条件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湾区内同一地市如有终止乡镇级分支机构,导致该行在乡镇级分支机构的数量自终止分支机构的三个月后仍呈净减少态势的,其在县城和市区分支机构的新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银行机构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湾区内同一地市如有终止县城级分支机构,导致该行在县城级分支机构的数量自终止分支机构的三个月后仍呈净减少态势的,其在市区分支机构的新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办法应当经过任职资格许可,但因湾区内高管准入方式简化而未经任职资格许可担任湾区内机构高管人员的,调往湾区外机构任职,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申请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事项,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由广东银保监局对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个别类型或区域的机构、高管现行准入方式如较本实施细则更为简化的,应从简适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湾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
2.大湾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表
3.大湾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表
4.大湾区内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5.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